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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委会简介

        中国文教体育用品协会是1989年经国家民政部批准的国家一级协会,负责全国文化教育、办公用品类和体育休闲类的用品、器具、装备器材的生产和经营企业的行业管理,会员绝大部分是生产制造企业。协会下设19个专业委员会,钓具专业委员会是其中之一,由生产和经营钓鱼器具及相关产品的企业组成的全国性的行业组织。


    钓具专委会第四届会长单位列表


    会长单位:

    威海光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副会长单位:

    宁波市北仑海伯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宁波中源欧佳渔具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三信钓具有限公司、

    杭州法莱渔具制造有限公司、

    杭州红健钓具有限公司、

    湖北老鬼鱼饵有限责任公司、

    连云港富司达钓具有限公司、

    扬州久扬渔具有限公司、

    岳阳名昶钓具有限公司、

    威海兴泰金属制造有限公司、

    北京碧海钓具公司、

    安徽福斯特渔具有限公司,

    北京森林狐户外用品有限公司,

    湖北龙王恨渔具集团公司,

    哈尔滨天龙渔具商店,

    河北大厂文兴钓具销售公司,

    鄱阳县黑金刚钓具有限责任公司。



    钓具专业委员会的主要职能:
    1、研究本行业发展问题,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所属会员的要求,提出政策、立法方面的建议;
    2、答复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咨询;
    3、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会员的关系;
    4、进行行业统计调查,收集、发布行业信息;
    5、创办行业刊物;
    6、参与制订行业产品标准、服务标准;
    7、制订行规行约,并监督会员执行,维护行业内的公平竞争;
    8、组织本行业内的产品展览、展销和技术交流与合作;
    9、举办有关本行业发展的报告会、研讨会;
    10、指导、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
    11、开展咨询业务,为会员提供国内外经济技术情报和市场信息;
    12、通过与国外同行业组织建立联系,开展国际间交流与合作;
    13、承办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委托事项等等。

    钓具专业委员会的英文名称为:“China Fishing Tackle Association”


    中国文教体育用品协会钓具专业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文教体育用品协会(以下简称“协会”)钓具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是协会的行业分支机构,由有关钓具生产、经营和科研的协会会员单位自愿组成。在协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拥护和维护我国改革开放、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的政策法规;团结全国钓具用品行业的企业,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共同促进和推动全行业的规范化良性发展,保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利;组织和引导我国钓具用品行业在国内国际的经济活动中发展壮大。
        第三条  本会依法成立并受到法律保护。
        第四条  本会的一切活动都必须遵守我国的法令、法规及有关方针政策。
    第二章  任  务
    第五条  组织、协调、引导和促进钓具的生产与经营,为满足广大钓鱼爱好者的需求,为促进和推动我国垂钓事业的发展,为行业和企业的进步做出贡献。
        第六条  组织本行业的学术交流,科技成果的引进推广,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研究、开发、鉴定及宣传工作。受政府的委托,参与制定、修订产品标准及对行业产品的质量监督检测工作;宣传行业品牌。
        第七条  收集、整理、统计和分析本行业的技术、经济信息资料。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和协会做好行业统计工作;定期为会员单位提供行业动态等国内外信息;在政府主管部门和协会制定行业规划、发展方向及有关的政策法规中反映和代表本行业。
        第八条  组织制定全行业共同遵守的行规行约,并监督会员执行;保护会员利益、协调会员关系;保护知识产权;保护正当经营、维护行业内的公平竞争,打击假冒伪劣产品和侵权行为;组织反倾销工作。
        第九条  推动和发展本行业企业之间的经济联合与协作,促进企业的技术进步和经济效益的提高;促进和加强与国际上相关组织、相关企业的联系与交往。
        第十条  向政府主管部门和协会反映本会会员单位的合法、合理要求及建议意见,执行和落实政府主管部门和协会布置的工作任务和安排。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一条  凡承认协会章程及本会工作条例,依法在我国取得工商登记执照、从事有关钓具生产、经营和科研的企业和事业单位,经介绍人介绍均可申请为本会会员,同时成为协会会员。
        第十二条  会员的权利:有权参加协会和本会的各种活动,优先享受协会和本会提供的各种服务;有权参与协会和本会的管理,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有对协会和本会的决议事项的表决权,对协会和本会的工作有建议和批评权;有提请协会和分会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到损害的权利;有退会的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应履行的义务:遵守协会和本会的工作条例,执行协会和本会的决议,努力完成协会和本会交办的工作;支持并积极参加协会和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向协会和本会提供本单位的生产经营、企业管理、科学研究、改革创新等方面的资料及信息;为协会和本会撰写学术论文、发表意见和建议;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四条  会员单位如有下列条款规定之行为,应视其情节轻重、影响大小、认识表现及整改行动,分别给予“内部通报批评”“劝其退会”和建议协会给予“终止会籍”的处分。
        1、故意违反协会和本会工作条例和行规行约,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者;
        2、不执行协会和本会的有关决议,连续两次未经批准不参加协会和本会组织的重大活动或连续两次拒不提供协会和分会要求的有关资料(包括必要的报表)者;
        3、生产、经营假冒伪劣产品,严重损害消费者利益,特别是对本会会员单位有严重侵权行为,给企业和行业造成恶劣影响者;
        4、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者。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 会员大会的职责是:
        1、确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2、听取并审议本会理事会和秘书处的工作报告;
        3、听取并审议本会的财务预算和决算报告;
        4、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
        5、制定和修改本会工作条例;
        会员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可召开。会员大会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全体代表表决,获二分之一以上的赞同票数方为有效。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由它所选出的理事会行使职权。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本会的执行机构,理事的人数应占到本会成员单位总数的三分之一左右,以保证其代表性。每届任期四年,连选可连任。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其职责是:
        1、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2、制定本会的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各专业机构的活动;
        3、审查本会的财务收支情况;
        4、选举和罢免本会的会长和副会长;
        5、筹备和召开下一届会员大会,负责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它所选出的会长、副会长行使职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产生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正副会长总人数不超过理事会人员的三分之一为宜。
        1、会长和副会长的候选人选由协会秘书处推荐,经本会理事会实行差额选举产生,选举结果应报协会理事会并经协会理事长审批后正式生效;
        会长职责:代表本会主持工作,监督理事会决议的执行和实施情况;副会长按分工负责所属专业机构活动的执行情况,对会长和理事会负责。
        2、本会设立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设在协会,其人选由协会秘书处推荐,本会会长聘任;秘书处是本会设立的日常办事机构,是理事会的工作班子,根据理事会的决议和工作计划组织实施,秘书处对会长和理事会负责。
        3、本会应根据钓具用品主要产品的类型设置若干便于开展专业对口活动的专业机构;专业机构在协会的支持、本会的领导下开展活动。专业机构的召集单位、工作内容和活动经费由本专业的会员单位协商决定。
    第五章  经  费
    第十八条  本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协会章程,不再单独收取会费,不设单独财务管理机构。本着用行业之钱办行业之事的原则,由协会直接收取费用管理财务。
        第十九条  经费来源
        1、协会从会费中划拨;
        2、有偿服务收入;
        3、会员单位赞助;
        4、举办行业活动的收入;
        5、其他正当收入。
        第二十条  经费开支
        1、为实现本会工作任务所需的开支;
        2、为组织本会会议及其他活动的必要开支;
        3、本会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奖金、劳保及差旅费的必要开支;
        4、本会外事活动的必要开支;
        5、其他正当的必要开支。本会的经营收支运作情况每年结算后,向协会和本会理事会作出报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会因国家政策的调整,或因经济方面的原因和半数以上的会员单位的要求需要终止时,经理事会二分之一以上的理事同意,可提交会员大会表决,经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单位讨论通过,可正式宣布终止予以解散,并办理有关善后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工作条例如与国家有关政策、法规不相符时,按国家法律、法规办理;本会的工作条例如与协会章程不相符时,按协会的章程办理。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条例经中国文教体育用品协会钓具专业委员会会员大会审议并表决通过后,可正式生效执行。本工作条例正式生效执行的同时报中国文教体育用品协会备案。
        本会的正式名称为“中国文教体育用品协会钓具专业委员会”,简称“钓具委员会”。 
        本会的英文名称为“China Fishing Tackle Association”。
        本工作条例的解释权属钓具专业委员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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